消防應急電源設置要求及功能介紹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4.5.1 通用要求
4.5.1.1 系列型譜
4.5.1.1.1 交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額定輸出功率應符合表2的規定。
4.5.1.1.2 直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額定輸出電壓應滿足GB 156—2003的要求。
4.5.1.2 型號編制方法
4.5.1.2.1 交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型號編制如圖1所示。
4.5.1.2.2 交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型號編制如圖2所示。
4.5.2 供電功能
4.5.2.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按標稱的輸出特性為消防設備供電。
4.5.2.2 能接收聯動信號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在接收到聯動信號后按預先設定的聯動功能供電。
4.5.3 顯示功能
4.5.3.1 交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顯示以下信息:
a) 輸入電壓和輸出電壓;
b) 輸出電流;
c) 主電工作狀態;
d) 應急工作狀態;
e) 充電狀態;
f) 電池組電壓。
4.5.3.2 直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顯示以下信息:
a) 輸出電壓;
b) 輸出電流;
c) 主電工作狀態;
d) 應急工作狀態。
4.5.4 保護功能
4.5.4.1 電源輸出回路的應急輸出電流大于標稱額定電流的120%(或制造商允許的工作極限條件)時,應能發出聲、光故障報警信號,大于標稱額定電流的150%(或制造商允許的工作極限條件)時,應能自動停止輸出,且應能在過流情況解除后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4.5.4.2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任一輸出回路保護動作不應影響其他輸出回路的正常輸出和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正常工作。
4.5.4.3 交流三相輸出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若僅配接三相負載,其輸出的任一相的缺相應能使三相負載回路自動停止輸出,發出聲、光故障報警信號,在故障解除后應能恢復到正常工作狀態。
4.5.4.4 交流三相輸出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若配接單相負載,其三相抗不平衡性能應滿足制造商的要求。
4.5.5 控制功能
4.5.5.1 具有手動控制電源輸出功能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通過手動啟動或停止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輸出。
4.5.5.2 具有自動控制電源輸出功能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在接收相應控制信號后自動啟動和停止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4.5.5.3 同時具有手動和自動控制功能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設有手動/自動轉換開關和手動/自動狀態指示。在自動狀態下,應能優先插入手動控制。處于手動狀態下,應用密碼或鑰匙才能轉換到自動狀態。
4.5.6 轉換功能
4.5.6.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主電源斷電自動轉換到電池組供電時,應發出聲提示信號,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主電源恢復正常時,應自動轉換到主電源供電;轉換過程不應影響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正常工作。
4.5.6.2 應急輸出的轉換時間不應大于5 s。
4.5.6.3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轉入電池組供電的主電電壓應在額定工作電壓的60%~85%范圍內;恢復到主電工作狀態的主電電壓不應大于額定工作電壓的85%。
4.5.7 充電功能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能對蓄電池進行充電。當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蓄電池放電中止后,充電24 h,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應急工作時間應大于額定應急工作時間的80%;當消防設備應急電源蓄電池放電中止后,連續充電48 h,電池組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且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額定應急工作時間。
4.5.8 放電功能
4.5.8.1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額定負載的條件下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標稱的額定應急工作時間。
4.5.8.2 配接消防水泵、噴淋泵等滅火設備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其在滿負載的條件下應急工作時間不應小于3 h,且不小于標稱的額定應急工作時間。
4.5.8.3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有過放電保護,電池組的放電終止電壓不應小于額定電壓的90%,且靜態泄放電流不應大于10-5C20A。
4.5.8.4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有受密碼或鑰匙控制的強制應急啟動裝置,該裝置啟動后,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應急工作不受過放電保護的影響。
4.5.9 故障報警功能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下述情況下,應在100 s內發出故障聲、光信號,并指示出故障類型。故障聲信號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故障時,故障聲信號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在故障排除前應保持。手動復位后,消防設備應急電源應在100 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a) 蓄電池電壓小于額定電壓的90%;
b) 充電器與電池組之間的連接線斷線;
c) 輸出回路的保護動作;
d) 電池間連接線的斷線。
其中c)類故障還應指示回路的部位。
4.5.10 主電工作極限條件
4.5.10.1 直流輸出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制造商允許的主電工作極限條件內應能保持正常主電工作狀態,其輸出應滿足制造商規定的要求。
4.5.10.2 交流輸出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主電額定工作電壓的85%~110%范圍內應能保持主電工作狀態,其輸出應滿足制造商規定的要求。
4.5.11 應急狀態的輸出特性
4.5.11.1 交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輸出特性
4.5.11.1.1 處于應急狀態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其負載發生變化的條件下輸出電壓不應超出額定輸出電壓的85%~110%。
4.5.11.1.2 處于應急狀態的消防設備應急電源在其負載發生變化的條件下輸出頻率不應超出額定輸出頻率的95%~105%(變頻輸出的除外);變頻輸出特性應符合制造商的規定。
4.5.11.1.3 處于應急狀態的交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輸出應為正弦波形。
注:負載變化條件為制造商規定的最大極限變化條件,且不應使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應急輸出大于額定輸出功率的150%。
4.5.11.2 直流輸出消防設備應急電源的輸出特性
當主電工作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 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為50 Hz±1 Hz時,其輸出直流電壓穩定度和負載穩定度應不大于5%。